在現實生活中,對于訴訟程序而言,往往是離不開證據的,很多時候需要對證據進行交換,那么你知道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?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,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,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。
一、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
(一)經當事人申請,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。
(二)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,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、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。
(三)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。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,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。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,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。
(四)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。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。但重大、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,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。
不管是什么案件,都是需要證據的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人民法院只看證據,沒有親情。證據的舉證期限可以根據案情的情節可以與人民法院進行協商的,案情復雜的時間可以稍微延長一些,但是案情比較簡單的時間就稍微短一些。
二、證據三性指的是什么
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,證據應具有“三性”,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,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。 所謂證據的“三性”,即 第一, 客觀真實性,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、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。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、經濟活動中,發生在訴訟法律關系形成、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,是被人感官感受記憶的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等。 第二, 證據的關聯性,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,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,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。 第三, 證據的合法性,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,或由法定機關、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、收集和審查。也就是說,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,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,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、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。
三、什么是證據交換
行政機關在調查違法案件的時候會收集有些證據材料,包括書證、物證和證人證言等。而經過調查案件涉及犯罪的,公安機關會介入處理,這時行政部門收集的證據可以當做刑事訴訟證據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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